婚后丈夫被感染 控告医院被驳回
近日,一则“女子婚检查出艾滋后隐瞒,婚后丈夫被感染”的新闻引发争议。受感染的男子认为医院没有就妻子的病情及时告知,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控告医院索赔120万元,却因索偿过高被驳回。那么,婚内“中招”找谁说理去?医院是否有义务告知受检者配偶婚检异常情况?
去年三月,河南男子小新和女友小叶筹备婚事,但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婚检时,医生竟查出其女友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却单独叫住了小叶,小新则得到一切正常的检查结果。婚后小新感染艾滋,随后将医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庭。此事件中,小叶在婚检时得知疑似感染艾滋,她和医院都没有告诉其男友。
小叶表示,医生称疑似感染艾滋病,并未提醒不要同房或结婚,也未提醒同房要采取措施。“当时只说确定不了,就没和丈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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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无权告知配偶相关感染信息
据悉,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具体身份信息。同时,第56条第1款对违反隐私绝对保护条款的情形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这一条例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因信息泄露给患者带来的歧视伤害。此外,中国目前尚未出台防治艾滋的专门法律,只有国务院这一行政条例统管。正是基于此,医院和疾控中心都无权告知患者配偶相关感染信息,通常的做法是,医生明知可能传染给配偶,仍为患者保密。
质疑:保护患者隐私要以生命为代价?
对此,不少声音认为,我国法律有对艾滋病患者的绝对隐私保护条款,医院隐瞒病情是为了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也有网友将矛头指向医院和小叶,指出检测后发现致命传播疾病,检测机构有责任将疾病透露给利益相关者。“妻子应该坦诚,这是关乎生命的,隐瞒很不道德。”更有人质疑我国隐私保护的边界问题,认为应该填补制度漏洞,实行婚检强制伴侣告知制度,因为强调隐私权的同时,不能以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作为代价。有网友说:“应该修改相关规定,婚检时男女双方有权知道对方情况。”
专家:配偶隐瞒病情可能构成伤害罪
是否配偶间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的保护应该优先于隐私权?法律人士认为,泄露信息是犯法,不主动告知他人(即使对方感染)却不犯法,这是我国艾滋病患者隐私绝对保护条例的严重漏洞,同时,也增加了婚内配偶传播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存在这方面的漏洞,如果婚姻中得艾滋病的一方不婚检或隐瞒病情,往往逃脱刑法制裁,但其行为有可能构成伤害罪。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信息。但是《艾滋病防治条例》在规定艾滋病患者的义务时又强调,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当将其患病的信息告诉其性伴侣。因此,医院在将患者患有艾滋病的患病信息告诉患者的同时,应当同时告知该疾病传播的途径、危害,并让患者知道其有义务将疾病信息告知性伴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