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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政服务的这些法律知识,你知道吗?宝山法院这样说→
温州月嫂培训 / 2022-09-19 10:09发布 / 阅读273次

 家政服务

  现代城市生活节奏快,“打工人”生活不易,既要“搬好砖”,又要顾好家,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雇用保姆、小时工等提升生活质量。不少家庭存在打扫卫生、照顾老人或小孩的“刚需”,家政服务订单也随之暴增。

  有数据显示,2022年春节期间家政从业者日均接单量比往常多出29%。然而,随着家政服务市场规模的扩大,各方主体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雇主与家政公司、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时常会发生各种纠纷,如何处理好三方之间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本文作者

  叶骄凌

  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一、雇主是否有权查看家政服务人员的资质证书?

  当然有权。

  家政公司推荐家政服务人员时应履行审慎的信息审查义务,对家政服务人员从业资料的形式与实质进行审查。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机构,包括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人员,或者为家政服务人员居间介绍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了解其从业经历和服务意愿。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用户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

  但是,家政服务机构、用户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

  二、如果家政公司在推荐家政服务人员时隐瞒、篡改其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不符合雇主的实际要求,雇主该怎么维权?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第十条载明,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用户需求和家政服务人员基本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家政公司介绍的多名家政服务人员均不符合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雇主能否解除合同,能否要求家政公司退还服务费?

  不一定,这时需要厘清家政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

  若合同约定家政公司以中介身份出现,作为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的中间人,按照雇主的要求为其推荐适合的家政服务人员,则雇主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中介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就中介合同而言,在中介合同章中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根据《民法典》第964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家政公司介绍的多名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合同约定,雇主可以随时解除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由于作为中介的家政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故雇主可以要求其退还服务费,家政公司虽可以要求雇主支付费用,但仅限于合理的“必要费用”。

  若家政公司是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或家政服务合同明确了服务的内容、标准、家政公司对服务的监督管理责任以及服务的期限和违约责任,此时产生的纠纷应根据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的各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

  四、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中致雇主或者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由谁承担责任?若家政服务人员自己受伤,又由谁承担责任?

  需要区分家政服务人员的用工形式。

  如家政服务人员来自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是家政公司的员工,则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家政公司的员工,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造成雇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家政服务人员在侵权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家政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家政服务人员追偿。家政服务人员自己在工作中受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家政公司是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其义务仅为向雇主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此情形中,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适用《民法典》侵权编或者合同编的规定。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致他人受伤,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家政服务人员追偿。家政服务人员因工作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家政服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家政服务人员损害的,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雇主给予补偿。雇主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五、与家政公司的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此后因合同履行不当等对业主产生损害,业主能否要求家政总公司承担责任?

  可以。

  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然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家政分公司无法承担退款、赔偿等责任时,可以要求家政总公司承担责任。

  以上仅为家政服务中较为常见的几个问题,雇主、家政公司、家政服务人员之间还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

  那么,雇主如何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保障自己的权益呢?在此建议:

  一、做好背景调查,选择正规的家政公司

  审核家政公司的工商信息,注意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与登记范围是否相匹配。对于推荐的家政服务人员,进一步核查其身份证件、体检报告、资质证书以及有无犯罪记录等。事前多留心,都是为了可以更安心。

  二、与家政公司、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合同

  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服务标准、免责的条款,及时沟通、更改。明确用工形式、双方权利义务、特殊要求等,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注意居家安全

  保护好家庭隐私和重要的财物信息等,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劳务环境。加强与家政服务人员工作上的沟通,避免不必要的损伤产生。

  四、购买相关商业保险,未雨绸缪

  部分保险公司有专门针对家政服务的责任险、综合险、意外伤害险等,相应地保障了家政服务人员本人的意外损害以及因家政服务人员过失导致的雇主家人身、财产损失。

  五、注意疫情防控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当下,家政服务业也在有序地复工复市,在此建议各位家政服务人员在上门提供服务时,主动出示核酸检测报告阴性证明、个人行程证明等。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双方均应严格遵守防疫政策,做好防疫措施,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和聚集。同时,家政公司在人员管理、信息登记方面应承担起管理主体的责任,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报告制度,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培训,强化家政服务人员的防控意识和能力,认真落实防疫“三件套”、防护“五还要”。

  (来源:上海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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